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合理性以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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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合理性以及建议

作者:叶茜茜

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3年第2



叶茜茜

(西安交通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要:20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金融业逐渐由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变,以金融机构全能化为特征的混业经营体制成为国际金融业的主流模式。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内金融业日益融入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潮流,给中国传统的分业金融监管模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文将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合理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 分业监管; 混业监管; 合理性;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2-0073-02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合理性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立金融监管格局。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并保证货币政策的执行,加强宏观调控。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合理性分析

我国采取“银、证、保三足鼎立”的监管模式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1、我国监管体制的合理性

首先,这种监管模式是与经营模式相匹配的。我国目前金融机构虽然有一点混业经营的痕迹,但是这种现象并不普遍,而且那些也不是如发达国家那样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所以实际上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仍处于分业经营。

其次,从成本收益角度来讲,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是有经济效率的。体制变迁是一种隐形的、巨大的支付代价。我国现在金融监管“三足鼎立”的分业格局是经过改革形成的,如果我们设想再将监管机构“三合一”,变革的成本过大,不利于制度推行,而且存在着分离与合并两次转变成本的巨大浪费。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如果转变为统一监管体制,必定会造成监管与经营的脱节。

再次,这种监管体制基本适应金融环境及监管目标的调整。我国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界限比较清晰,银行经营标准的银行产品,证券机构经营标准的证券产品。同时,金融监管目标也影响监管体制的选择。我国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所以在这样的目标下我们选择了“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相应地必然要选择“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




二、我国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一)分业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个监管机构更加注重单个或系统内部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而不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由于监管机构之间的立场和角度不同,缺乏协调配合,容易出现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不成熟、开放度较低,这种监管体系缺陷与不足尚未充分暴露出来。但随着中国金融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展开,上述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

(二)金融监管立法滞后,金融法律框架不完善

随着我国系列金融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金融业监管逐步迈入以法制手段为主的阶段。但是,目前在某些重要领域,我国金融立法还是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以有形金融为调整对象所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律法规受到了严峻挑战。另外,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大多未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条文也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三)金融创新受到抑制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不能参与证券业务,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受到极大影响,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此外,由于“稳定优先”的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在金融创新方面表现得非常谨慎。

三、进一步改革和改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全面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的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金融机构退出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以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联通与共享。金融监管当局充分掌握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部门的相关信息,对于进行宏观审慎性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就中国而言,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建设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征信体系,在为金融机构决策提供依据的同时,帮助监管当局通过违约率了解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为审慎性监管提供支持。第二,健全支付清算体系及其信息挖掘,汇集经济交易信息,以此反映交易活跃状况、经济景气程度和经济结构变化情况等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侧面,为金融稳定状况的评估提供支持。第三,加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及其与各经济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整合与共享,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的、有时间表的金融信息资源整合方案。

(三)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首先,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其次,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再次,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增加监管主体,借助同业自律来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建立同业公会来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方式。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五)加强国际合作,强化金融监管。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跨境金融监管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促进我国金融监管能力特别是跨境监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以不断适应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区域以及双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合作。作为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一员,我国应及时了解和把握国际以及区域组织等金融监管规则的最新进展。在双边合作方面,要积极加强与他国尤其是互设金融机构的国家的监管机关的合作,加强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学习监管经验。

参考文献:

[1]白凯 《我国金融监管问题浅析》 《改革与理论》 2002.07.

[2]钱小安 《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 《财经科学2002.01.

[3]马芳 《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当代经济》 2004.10.

(责任编辑:慕小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9ced87559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d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