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管理的通知 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学科交叉,规范和鼓励以团队指导的方式培养研究生的导师指导小组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本着“分类指导、内涵发展”的指导思想,根据工作需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现对导师小组的管理进行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1. 考虑到学科差异和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为体现分类指导,要求以学院为单位分别制定导师小组实施办法,各学院的办法以《兰州大学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制的暂行规定》为蓝本,可结合学院实际进行调整,制定《xx学院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制的暂行规定》,所体现的主旨、涵盖的内容和体例上应与上述办法一致。 2.各学院制定的暂行办法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备案并执行。 3.根据学科特点,若学院认为不宜实行导师指导小组制,则无须制定相关办法。 请各学院将制定的实施办法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于2016年11月10日之前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处(贵勤楼328),电子版发送至pyk@lzu.edu.cn。逾期未提交者,视作学院决定暂不实施导师小组制。 特此通知 附件:《兰州大学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制的暂行规定》 研究生院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 兰州大学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制的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促进学科交叉,规范以团队指导的方式培养研究生的导师指导小组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指导小组制针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施。 第二章 导师指导小组的设立 第三条 根据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际,确有必要的,可成立导师指导小组,由指导小组成员共同负责指导和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一名博士研究生可由包括招生导师在内的最多三人组成的导师指导小组共同指导,招生导师为主要导师。 第三章 成员的资格和备案 第五条 导师指导小组成员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及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须在入学一个月内,由主要导师确定导师指导小组成员,经主要导师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在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的“培养计划”栏中添加成员名单,完成备案。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因转导师,可在一个月以内申请变更导师指导小组成员名单。除此之外,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申请导师指导小组成员变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cacbc6bff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6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