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辉煌的兴县财政 兴县位于黄河中游,国土总面积3165平方公里,居全省各县(市、区)之首,耕地总面积114万亩。全县辖7镇10乡,372个行政村,742个自然村,总人口28.1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2.83万人。兴县历史悠久。距今六七千年以前,已有人类在这里生存繁衍,北齐设蔚汾县,后数易县名,到明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改称兴县至今。兴县是革命老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曾是晋绥边区首府所在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兴县人民参军参战,出钱出粮,为建立新中国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历届兴县县委、政府借助国家支助,大力发展工农业生产,尤其是新一届县委、政府立足县情、审时度势,明确提出了“全力培育煤、电、铝、化、材五大主导产业,突出抓好“大项目、大城建、大交通、大教育、大环境”的“五五”兴县战略,使兴县经济建设和财政收入迈上又好又快的发展轨道。 管理体制 (一)分类分成体制 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全国财政改为中央、省、县三级预算管理。区、乡列为县级的预算单位。如果地方全部预算收入仍不足支出,中央即予以拨款补助,本县即属补贴县。如1953年,县财政预算支出为47万元,预算收入仅有11.54万元,尚缺35.46万元,由上级财政予以补助。 1957年,中央给地方下放了管理权限,将分类分项条条下达预算的办法改为“总额控制”的办法。1958年,中央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县财政的各项正常支出全部划归县预算管理。 (二)总额分成体制 1959年,改为实行比较集中的“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管理办法。1961年后,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地、县(市)、公社的财权适当缩小,县财政完全按照省财政预算执行,并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1965年,又恢复原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直到1970年。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 。 年应产量,征收农业税。1983年12月国务院作出开征农林特产税的决定。1985年,省财政厅发布《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1989年又规定,农林特产税单独分配征收任务,收入全部列入县级预算,其中60%用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从1986~2003年,累计收取农村特产税626.95万元。从2004年起取消了农林特产税. (三)耕地占用税 1987年开征。其征收目的是加强对土地使用的控制,以保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用耕地,避免农业经济在其他经济和事业的开发形势下遭到破坏。 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制,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计税,一次征收。税额的计算办法是: 应纳税额=计税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元/平方米)。1987年至2010年累计收取676.34万元。 (四)契税 1950年4月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并由承受人申报并交纳契税。税率规定是:买契税率按买价的6%征收;典契税按典价的3%征收;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的6%征收。 1954年后,随着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完成,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所有集体化的合作组织免征契税,1962年,根据土地归集体所有后不准买卖和出租的精神,对宅基地也不再征收契税。1975年停征,1983年又恢复征收。到2010年,累计征收215.39万元。 二、税收收入 (一)企业收入 企业收入是县财政直接从县属企业所得的收入。1955年至2010年企业收入共18364.99万元。 (二)增值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134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我县1994-2010年增值税共征收61647.8万元。 (三)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县1994-2010年营业税共征收13956.3万元 (四)资源税 资源税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县1994-2010年营业税共征收6764.7万元。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从1985年起施行。我县1994-2010年城市维护建设业税共征收3596.5万元。 (六)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2010年个人所得税共征收5880.8万元。 三、非税收入 (一)国有资源有偿收入 国有资源有偿收入指经国家批准开采国家矿藏等资源,由生产单位按规定向国家交纳的管理费。我县1993-2010年共收入2683.3万元。 (二)罚没收入 包括工商罚没、物价罚没、政法(公安、司法、行政等)罚没、审计罚没、其他罚没及清查小金库收入、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等。1953~1962年共收入9.86万元,年均o.99万元;1963~1980年共收入14.07万元,年均o.88万元;1981~1985年共收入14.24万元,年均2.85万元;1986~1995年共收入577.9万元,年均57.79万元。1996-2010年共收入9223万元,年均1844.6万元。 (三)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1985—2010年共征收3419.5万元。 (四)专项收入 从1988年开始排污费,由环保部门负责征收。1988~2010年共征收785.5万元。 城市水资源费,从1985年开始,由城建部门征收。1985—2010年共征收724.98万元。 教育费附加,从1990年开始征收,至2010年共征收2662.1万元。 两权价款从2003年起开始征收,至2010年共征收6136.4万元。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caf1c0050e2524de4187e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