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伤残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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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一般人身伤害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公式;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20年。

残疾赔偿金 公式: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20X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

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一级 100% 二级 90%........十级 10% 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IIV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的,每增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医疗费


根据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处方、住院收据等有效单据相加计算(必须是治疗因侵害行为造成的外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开支)。 3、误工费

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误工日期以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期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时间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收入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

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

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一般应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据相加计算,并与前往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往返次数相一致。(交通工具一般应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限,交通费的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和护送人员的交通费用)。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应当以住宿费收据为凭据相加计算(但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赔偿)。 7、住院伙食费

公式: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伙食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赔偿。 8、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应经治疗医院或法医鉴定,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可以营养费单据为凭予以适当赔偿。 9、残后医疗费。

按照医疗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结果或证明参考适当赔偿。 10、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公式:当地的各地市(省直辖市)政府公布的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20 残疾者实际抚养人以其丧失劳动能力(伤残评定等级为IV级的残者)前依靠其实示抚养而以没有其它生活来源,或虽有其它生活来源,但不足维持当地(县市区)居民基本生活水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限。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省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抚养人抚养五年。


11、丧葬费。

公式:丧葬费赔偿额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2、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

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 呈报省法院复核。 13、残疾辅助器械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4、伤残鉴定费 按实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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