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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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26

【字 号】苏州地税函[2011]155 【施行日期】2011.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011155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常熟不发),市区各单位:

最近,一些单位反映部分医疗机构开票信息无法上传,难以落实省局机开发票数据实现全省统一查询的要求,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网上发票开具系统和企业自有开票系统接口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1163号)和《关于普通发票简并换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10124号)精神,从201191起所有机打发票数据需能实现全省统一查询,苏州市医疗企业使用的《江苏省医疗门诊专用发票》属于机开票的一种,因此,开票信息也需上传省局。由于一些小的医疗机构用票环境不符合安装省局数据上传接口的要求,为方便医疗企业经营,经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商议决定,采用三种用票方式:一是企业使用自有开票软件且符合省局接口要求的,使用《江苏省医疗门诊专用发票》采取数据库对接省局上传。二是使用统一社保软件无法与省局数据库对接的,使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机打平式190*101.6]


在网上开具或用税控机开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机打卷式76*152.4]的发票,同时附“江苏省苏州市医疗门诊收费清单”。三是企业内部不对外经营的医务所、卫生站,只使用“江苏省苏州市医疗门诊收费清单”不再使用发票,职工持医保卡在本单位医务所、卫生站就诊需报销的,“江苏省苏州市医疗门诊收费清单”作自制凭证处理。“江苏省苏州市医疗门诊收费清单”由使用单位按式样自行印制。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办法,保证省局机开发票数据实现全省统一查询的要求。

附:江苏省苏州市医疗门诊收费清单(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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