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1.02.09 • 【字 号】苏州地税发[2011]16号 • 【施行日期】2011.02.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州地税发〔2011〕16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11〕14号)《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与财政、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这次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调整落实工作。 二、鉴于省局文件明确从2011年2月1日起停征地方教育基金,请各地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地方教育基金的清算工作,并把清算情况于7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税政三处。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14号)(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35c6f75f211f18583d049649b6648d7c0c70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