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施救费收费标准2010-06-05 小轿车拖车一次最高不能超过400元。19座以下客车的事故和故障车辆拖车最低200元起步,但最高不得超过400元;事故车辆施救费为100元~300元,如果夜间作业(20时至次日6时)收费标准可上浮20%。 对停靠在安全区域且能在30分钟内排除故障的故障车辆,对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但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强制清障施救。 通知还要求,各清障施救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要将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以及清障施救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企业经营场所以及清障施救车辆上等以公示牌的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管理。 事故和故障车辆拖曳(牵引)费 车型基价拖运最高收费额 (元/10公里) (元/公里) (元/次) A类 200 10 400 B类 250 15 600 C类 300 18 800 D类 400 20 1000 吊车作业费 车型收费标准 A类500元/次 B类1500元/次 C类2500元/次 D类3000元/次 事故车辆停放费 车型收费标准 A类、B类10元/天 C类、D类20元/天 事故车辆施救费 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100~300元/辆/次 货物搬运、装卸费 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50~70 元/吨 放空费 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200 元/次 备注: 1.A类车型为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 2.B类车型为2.5吨~7吨(含7吨)以下货车,20~40座(含40座)以下客车; 3.C类车型为7吨~15吨(含15吨)以下货车,40座以上客车; 4.D类车型为15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 公路交通管理执法有新规 严禁指定公路清障施救单位 2011-06-08 20:09:00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本报讯(本刊记者 王文静)日前,记者从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公安部就进一步规范公路交通管理执法行为下发通知,通知要求: 一要严格执法管理,严禁收受驾驶人钱物。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要指挥驾驶人停车接受处理,对于驾驶人出示的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要当场打开查验。发现夹带现金的要立即退还并对驾驶人批评教育,对于无法退还的要登记上交,严禁收受驾驶人钱物。 二要严格清理清障施救行为,严禁指定公路清障施救单位。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严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违规投资、参与经营性救援服务活动。公路上出现故障车辆需要施救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施救,或者告知当事人辖区所有清障施救单位联系方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清障单位施救,并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道路通行的地点停放。严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违法指定清障施救单位拖移故障车辆,严禁指定故障车辆停车场。 三要严格交通协管员管理,严禁违规参与执法活动。要严格交通协管员的教育管理,严禁交通协管员扣留车辆或者证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收缴罚款。对于交通协管员违规参与执法的,对交通协管员予以解聘或辞退,对带班民警及直接领导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四要严格落实处罚程序,严禁只罚款不消除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超载交通违法行为时,对车辆进行称重检测核定,严禁不称重即认定超载。对于核定结果为超载的,应当予以罚款处罚,在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车辆,严禁只罚款不消除交通违法行为。对于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要执行公安部、交通部《关于保障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产品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五要严格执法过程监督,严查民警违纪行为。要组织开展一次执法纪律教育学习,让全体民警和交通协管员记牢执法纪律。要推广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民警执勤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定期回放检查。省、市、县三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反映民警执法不规范的投诉举报,并会同纪检监察、警务督察部门迅速查处。要聘请部分驾驶人为警风监督员,对民警执勤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民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民警违反规定执法的,要严肃执法纪律,从严查处,并落实责任追究。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f7f55c14028915f804dc24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