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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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最新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阅读导航】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背景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内容 三、附录内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正文】

20124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20124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7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背景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中国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1、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中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

2、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中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占职工总数的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3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

3、是在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由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4、是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呼声强烈。自1998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议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群众、社会团体、妇联和工会组织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形成了较强的态势。

对此,在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积极努力下,在多部委的共同参与,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积极配合下,修订工作于2006年列入议程,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特别规定》得以出台。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内容 ()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1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4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规定发布

201257日,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难产的,增加产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产假。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02edf9954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e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