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公司经济建设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3. 职责 3。1负责对公司属各单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负责及时将女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反馈到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 3。3 负责执行公司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 4. 管理制度 4.1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公司经济建设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4。2 各单位根据女职工人员情况,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满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立一名女职工负责女职工工作。 4。3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给予保障。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公司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4.4 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购进和发放劳保用品,根据实际情况对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女职工,发给相关劳保用品,保证女职工的安全健康需要。同时,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对需要调整工作的女职工进行工种调换。 4.5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严禁穿戴不利于作业活动的衣物鞋帽. 4.6各单位不得安排在三期(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高处和体力劳动强度比较大的作业,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4.7 已婚待孕女职工和已怀孕的女职工,不得从事工作场所空气中含有毒物质或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国家规定剂量的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各单位不得安排延长其工作时间. 4.8 女职工在生育期内,享受一定时期的生育假和生育待遇,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9 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10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11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职女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等,提高女职工自身素质,适应企业发展需求。 4。12各单位对于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每半季进行一次检查,并随时征求女职工在企业劳动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与女职工的信息交流. 4。13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解决和答复。 4。14本制度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ffef40b75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