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加盟店品牌管理费征收政策的相关规定 公司各部门、全国各加盟店: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加盟商,根据国家《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三年来的管理实际,经公司研究并征求部分加盟商意见,同时报请董事会批准,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相关品牌管理费的征收做适当的调整,具体如下: 一、 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新签约门店一律按照营业额的1%收取品牌管理费,按月计提,按季交纳; 二、 2010年12月31日前开业的门店最迟需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总部交纳品牌管理费3万元,逾期不交者后果自负; 三、 2011年12月31日前签约的加盟店其品牌管理费征收政策不变,但可自愿申请执行新标准,该申请最迟在2012年2月1日前报给总部客服中心,以总部确认函为准; 四、 加盟店的营业额以总部信息总控中心的数据为准,同时总部加盟督导、财务及信息中心将不定期对门店的营业收入予以稽核; 五、 沈阳优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归公司。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078115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