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河道管理条例》二十九条7—8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立案 调查 审查 拟定 处罚告知书 告知书送达 拟定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送达 结案 主办室、协股室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共同研究,报主办室主管局领导审查,予以立案。 主办股室指派包括主办人、协办人在内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主办股室会同协办股室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主办室主管局领导审定。 主办股室商协办室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报主办室主管局领导审查。 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复核 主办人、协办人共同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两股室共同研究。 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主办室主管局领导审查,加盖水务局印章。对重大水行政处罚,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主办人、协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 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按照要求缴纳罚款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0e1d93c35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