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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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6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审批范围: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 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等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构筑物或进行作业的,需报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权限: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和作业水利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原则:

1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时工程设施或作业的,在征得所在镇水利会()同意后,在江新联围干堤管理范围内还要征得江新联围工程管理处同意后,由所在地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在水库、水闸、水电站、排涝站、灌溉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永久性、临时性工程设施或作业的,在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后,由所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的,如果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如果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申请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水法律法规; 2、河道占用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防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影响水安全。

需提交的资料:

1、按照规定填写的河道占用申请书,详细说明河道占用的地点、面积、时间、用途。 2、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法人证明材料;

3、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时工程设施作业的,需征得当地办事处或水利所同意的有关证明文件,在江新联围干堤管理范围内还要征得江新联围工程管理处同意的有关证明文件。 4、项目报建申请书(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


5、项目规划设计文件(由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原件一份),内容包括: 1)项目设计报告。

2)项目地理位置图(比例110000150000)

3)项目所处位置河道地形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比例150015000) 4)项目建筑物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基础处理图(比例l1001200)

6、工程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需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编制,在河道、湖泊、水库、灌溉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取水口报批时提供)

7、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需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制,在河道、湖泊、水库、灌溉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入河排污口报批时提供)

8、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需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进行编制)

9、消除或减少对防洪、堤防、水利工程安全影响的补救措施资料。

10、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组织设计(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报批时提供) 11、项目防洪安全咨询评估报告。

12、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岸线使用的批复文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港口码头时提供) 13、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协议或证明材料。

14、以上资料文件统一使用A4纸打印,图纸折叠成A4纸。

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1、申请人向区水利局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2、主办科室接收资料,并检查资料的完整性。若资料不完整,在接收资料5个工作天内发出补正通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本机关要在自受理许可之目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如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上报,但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占用收费:按照《转发<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江水资[2000]15号)其标准如下:

1、临时性占用(是指占用期限三年以内的建筑物、临时堆场水上餐饮,娱乐设施、简易搭建等,每月每平方米收费一元。


2、占用河滩地、堤防地(一次性收取),占用面积按该项目实际占用水面、河滩地及堤防地的实际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费二十五元;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

办理科室:江海区农业局水利股 经办人:吴清贵 联系电话:3861857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区政府大院3号楼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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