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税局关于征收市级河道清淤以资代劳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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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税局关于征收市级河道清淤以资代劳金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地三[1998]10 【发布部门】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6.04 【实施日期】1998.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地税局关于征收市级河道清淤以资代劳金的实施意见

(锡地三[1998]10号)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1998)100号文件《市政府关于加快清除城乡河道积淤的通知》和锡政发(1998)102号文件《市政府关于组织市区干部职工河道清淤义务工的通知》(下简称《两通知》),决定在无锡市市区范围内征收河道清淤义务工以资代劳金(下称“以资代劳金”)。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市政府《两通知》关于征收管理分工的规定,并经请示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两通知》规定:凡无锡市区(含六个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街道、居委所属企业,不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地在锡 1 / 2










所办企业的在职职工(含外来工,不含下岗人员)及“三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和外来

工,都必须按规定缴纳以资代劳金,并由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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