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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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与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精神,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分级原则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1、非限制使用级: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过快产生耐药性的;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参照《广东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试行)》制定。新药引进时药物级别也参照《广东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试行)》执行。

二、分级使用原则

临床使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可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选择抗菌药物。

1、预防感染、治疗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2、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三、处方权限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可由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临床医师根据诊断与患者病情开具。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获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同意并签名。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非限制使用级与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无效;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与医嘱单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获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方可使用。

4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应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与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5、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一级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除做好病历记录外,必须填写“抗菌药物权使用申请表”备查。如要继续使用,必须由具备处方权限的医师确认或会诊后处方。 6、门诊患者因病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上选择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如因病情需要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确认并签名;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四、监督管理

1医院应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及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开展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培训与考核;定期对院、科两级使用与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讲评。 2医院应将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纳入医疗质量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定期通报各科室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本制度的执行,对未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的科室与个人给予批评与处罚。

3各临床科室认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问题的通知》(38号文件), 以及本院制订的各项相关制度,医院不定期组织考核,考试成绩与科室与个人的绩效考评挂钩,不及格者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18bed3f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4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