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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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监测管理体系,加大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评价和指导作用,切实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第二条 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抗生素的适应证、禁忌证以及药物的配伍禁忌,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有条件的情况下,住院患者开始治疗前必须先留取相应的标本,送细菌培养,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门诊患者可以根据病情需要开展药敏工作。

第三条 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征。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应用抗菌药物的指征;缺乏细菌及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生素。

第四条 尽量避免皮肤、粘膜等局部应用抗生素。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易造成耐药菌株的产生或引起过敏反应,少数情况下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过敏反应的杀菌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不宜局部使用。

第五条 轻症感染可口服给药,不必要采用静脉或肌肉注射给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疗效。并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或症状消失后7296小时停药,特殊情况妥善处理。

第六条 联合使用抗菌素必须有明确的指征。 (一)指征: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3、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二)用法: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药物联合,一般以二联为宜,并达到减少药量、减少毒副作用、防止或延缓耐药菌株产生的目的。

第七条 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

(一)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1)选用抗菌药物。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二)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给药方法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第八条 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它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对已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氟喹诺酮类药物要慎重遴选,使用中密切关注安全性问题。

第九条 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 我院将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本院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适时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进行调整。各科室要继续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的管理,保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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