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安全性评价 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评价 关于转基因植物食品中未知物质风险的主要担忧是:① 致病物质的出现,即转基因生物制品食用后是否会致病;② 营养素的变化和抗营养因子的出现,如蛋白酶抑制剂和脂氧合酶的产生或含量;③ 新过敏原的出现,如大豆中的致敏蛋白和巴西坚果中的2S白蛋白;④ 当然,也有毒物,如茄碱、葫芦素、OT番茄红素等。其中,最令人担忧的是它可能会产生毒素、抗营养素、过敏原、致癌物或复合致癌物 癌物质。转基因奶牛生产的激素(rbgh)在美国投入商业化使 使用后不久,用户发现乳腺炎的发病率很低。由于药物的作用,奶牛的新陈代谢加快,导致能量消耗和死亡增加,牛奶的营养价值也降低。在对西班牙和美国获准商业种植的转基因玉米和棉花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后,人们认为转基因作物可能会导致脑膜炎和其他新疾病。还有证据表明,转基因食品可能诱发癌症,并将其传给下一代,导致疾病,这可能需要30年或更长时间。转基因治疗药物和人体组织器官是否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尚无法测试和证实 转基因的管理 中国转基因产品的管理主要针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管理。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此外,国务院还设立了一些相关部门 部门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和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对作为其核心技术的重组dna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必须加强安全性管理。早在1990年,中国政府就制定了《基因工程产品质量控 系统标准已成为我国第一个涉及生物安全的标准和方法。1993年,原国家科委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基因工程安全评价的定义、安全等级、界定、申请和批准程序。1996年,当该技术开始在国际上商业化时,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等级的分类标准,明确了各阶段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从农业生物技术的实验研究到中间试验,从基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环境释放,到基因工程体及其产品商业化生产的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其适用范围包括中国自身的研发工作,以及试验,国外在我国各阶段开发的相应产品的研究和应用。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全球环境基金(GEF)的支持和支持下,国家环保总局于2000年牵头编制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III J,并提出了中国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法规和能力建设方案。2000年通过的《种子法》要求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检测、批准和推广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出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种子 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这是我国第一次要求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农业部发布施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配套管理规章,并设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管理办公室。2021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出境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1管理范围从管理范围来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包括从实验研究到营销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也就是说,在实验研究、实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出口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都必须按照规定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实施。2.2主要管理制度 2.2.1安全评价制度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和进出口活动,都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评价按照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三个类别,根据安全等级i(该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的开发工作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尚不存在危害)、ⅱ(该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的开发工作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低度危险)、nl(该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的开发工作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具有中等风险),IV(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的开发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高度危险),以及五个不同阶段的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试验和安全证书申请。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估,并为政府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决定提供技术建议。《办法》还规定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审批程序、安全评价和技术监测规范以及监管职责。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工作。2.2.2生产许可证制度在生产和应用转基因植物种子、养殖畜禽和水产苗木时,所有研发单位必须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取得相应转基因生物的生物安全证书,并申请农业部颁发的种子、养殖畜禽和水产苗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应的生产活动。 2.2.3经营许可证制度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过安全性评价获得了相应的生物安全证书后,所有从事这类转基因生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并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应的转基因生物经营活动。2.2.4标识制度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实行g-i只;未标识 未按规定标注的,不得进口或者销售。商标目录由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根据规定,转基因生物有三种标记方法:① 转基因动植物(包括种子、种畜禽、水产苗木)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种子、种畜禽、水产苗木、农药、兽药、肥料和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其产品组分的添加剂,直接标记“转基因XX”。②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产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产品(成品)”或“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③ 由农业转基因生物制成的产品jjn-r或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但在最终销售产品中不再含有或无法检测到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应标记为“本产品由转基因XX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18d8f3ffc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2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