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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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原则

[摘要]为了最大限度地规避转基因农业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确保转基因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要求转基因农业技术研究及应用必须遵循四大基本伦理原则: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公正原则和预防原则。



[关键词]转基因农业;可持续发展;伦理原则

转基因农业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极为迅速。据预测,2010年全世界90%以上的农作物可能是经过基因工程改良的转基因植物。



转基因农作物是否具有安全性?转基因农业到底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还是灾?人们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而且分歧很大。问题主要集中在转基因农作物大面积释放是否破坏生态平衡以及转基因食品是否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研究表明,转基因农业对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是双重的,它在正负两方面都存在巨大的潜力与影响。



为了防止或减少转基因农业可能带来的风险,确保转基因农业不偏离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转基因农业技术研究及应用需要遵循一些基本伦理原则。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公正原则、预防原则是转基因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诉求。



一、尊重原则

理学的尊重原则主要是讨论对人的尊重,包括尊重人的自主性、自我决定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等内容。尊重也可以延伸到包括尊重自然界动物的权利及其价值,甚至包括尊重所有的生命体。19821028日,联合国大会31号决议颁布了《世界自然宪章》,该宪章提出: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是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理应受到尊重。



在转基因农业技术的研究及应用中,尊重原则的贯彻主要是体现为对生命自主性的尊重和对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的尊重。对生命自主性的尊重,就是要求转基因农业技术的研究及应用做到尊重一切生命的自然生长规律。转基因农业技术研究者、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对生命体负有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当转基因农作物、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在科学上还没有定论时,不应该任意地打破生命的自然生长规律。因为自然界的原生物种是经过亿万年的自然演化而逐步形成的。在自然系统中,每一个物种都占据着与其生态属性相对应的位置,每一物种的作用和地位均是不可取代、不可消灭的,它们相互制约共同构成稳定的生态系统。



对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的尊重,是对人的尊重的重要体现之一。因为,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是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消费者有权从有关方面得到切实可信的信息,据此来判断是否选择转基因食品。因此,只有实行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公布制度和转基因食品标签制




度,才能保证消费者有足够信息和能力进行自由选择,才能体现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的保护和尊重。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公布制度,要求转基因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及时整理、分析、发布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信息,提高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认识及自主选择的能力。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要求转基因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转基因食品标签向消费者提供转基因食品准确而又全面的信息,包括转基因成分是多少、是否有毒性与过敏原、是否含有抗生素标记基因、营养成分的构成状况、有哪些特点、生产地址与厂家等等,保证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由选择。



二、不伤害原则

在生物医学上,伤害主要是指身体上的伤害(包括疼痛、痛苦、残疾、死亡)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损害(如经济上的损失等)不伤害原则是应用伦理学基本原则中的最起码的伦理原则。



不伤害是现代社会的伦理底线,它应当成为我们制定转基因农业技术政策的指导原则。在转基因农业技术的研究及应用中的不伤害对象有两个:一是自然环境,二是人类健康。从不伤害原则来看,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不应该减少生物多样性、不能破坏生态环境,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不应该危害人类健康。然而,经过20多年的发展,转基因农作物对农业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日渐凸现,转基因农作物的基因污染转基因农产品的不安全性已有不少报道。这不得不让我们对转基因农业可能会对人类社会带来伤害表示忧虑。退一步讲,即使目前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对生物物种、生态环境有危害,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有直接的伤害,但是我们仍然有责任、有义务去考虑转基因农作物及转基因食品可能给人类社会带来长期累积的伤害,因为有的潜在危害在短时间内不会表现出来,但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潜伏期表现出来。就像农药(DDT),人类开始并没有发现它对生态环境有负面影响,直到几十年后才发现它对生态环境的巨大危害。



因此,不伤害原则便成为转基因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又一基本伦理诉求。人类在转基因农业技术的研究及应用中,应该在不伤害原则的指导下,学会如何增加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的同时,能够保证保存各种物种和生态系统,做到既可以造福今世,又可以造福后代。



三、公正原则

公正是伦理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内涵主要指遵循人类社会的正义、公平的信念,包括资源分配、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三个层面,都要努力实现公平,而不能只向少数人或利益共同体倾斜。追求资源分配、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公平的公正原则是伦理学又一基本原则。



在转基因农业技术的研究及应用中,应该坚持资源分配、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公平的公正原则,在代内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代际之间公平地分配转基因农业技术所带来的利益与风险。






由于转基因技术有其独特的垄断性,因此容易导致代内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与风险分配的不公正。目前转基因农作物和技术的专利被发达国家的20个大公司所垄断。有专家认为,这些大公司正在通过出售转基因农作物的种子和配套的产品对发展中国家和基因工程技术研究不完善的国家实行新的经济侵略,这些国家以后的农业发展将会对这些大公司的种子和配套的产品产生依赖性。时,从事转基因技术开发的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法获取巨额回报,它们可以通过控制相当大份额的转基因产品市场进而操纵市场价格。另外,在转基因农作物商业化生产中,发达国家利用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基因检测方法落后的现实,将新的转基因农作物的大规模商业化生产放到发展中国家进行;在转基因农作物商业化贸易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采取技术贸易壁垒政策。大量的美国转基因农产品进入世界农产品市场,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形成巨大的冲击。可见,虽然转基因农业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但是转基因农业的发展不但不能解决贫富不均的问题,相反可能带来国际社会的粮食资源分配更不公平,带来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引起利益分配不公,这显然违背了伦理学的公正原则。



由于转基因农业技术对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风险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转性,给环境带来的长远影响也许要等到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以后才会显现。因此,很有可能导致当代人分享福利而后代人承担风险的后果。这种代际之间不公平地分配转基因农业技术所带来的利益与风险,也显然违背了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



为了遏制转基因农业发展中不公正现象的蔓延,我们应该建立相应的利益协调与分配机制、风险防范与承担制度,促进转基因农业的利益与风险在代内、际、国家(或地区)间、利益主体间分配的公正。



四、预防原则

2000年通过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将风险预防原则贯穿始终,提出在没有科学证据证明人类的行为确实会发生环境损害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和社会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可能损害的发生。尽管作为制定与保护环境政策的重要指导原则之一的预防原则能否作为转基因生物国际立法的基本原则尚存有争议,在事实上解决由转基因生物引起的国际争端已普遍地采纳了这一原则。



由于转基因农业技术研究及应用可能产生的风险具有潜伏性、不可逆性、确定性,那么,我们应该在科学给出最终结论前采取各种措施对它们加以防范,以阻止伤害的发生。因此,预防原则应作为制定转基因技术政策的伦理原则。



按照预防原则的要求,在转基因农业技术的研究及应用中,要把预防转基因农业技术的风险放在比获取转基因技术的好处更重要的优先战略地位来考虑,立健全转基因农业技术及农产品的安全性能预测、评估、检测等制度,预防和控制转基因农业可能对人类、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转基因农业可持续发展。预防原则体现了安全要比后悔好的价值取向。通过预防原则也满足了不伤害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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