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伪造“半成品”“人民币”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作者:王凯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1期 【摘 要】 本文以一则案例出发,首先论证伪造货币罪应是行为犯,以行为的完成为既遂的标准,进一步阐明伪造货币罪行为的完成应是制造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的假币,最后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认定本案行为人成立伪造货币罪未遂。 【关键词】 伪造货币罪 行为犯 假币 一、案情简介 王某在網上购买了彩色打印机等设备,并下载相应专门的程序、购买专用纸张,用以伪造面值50元的人民币并使用。但由于王某技术不成熟,其伪造出的“人民币”,均为没有水印头像、没有金属线的“半成品”,王某在进一步升级技术过程中,经人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其伪造的人民币“半成品”尚处于待进一步加工状态,且均没有流入市场。 二、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成立伪造货币罪既遂。伪造货币罪属于“行为犯”,伪造货币行为一经实施就对货币管理制度造成了侵害,此时犯罪就已经既遂,而不需要造成具体的危险结果,即不需要伪造出完整的货币。故不存在伪造出“半成品”构成犯罪未遂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成立伪造货币罪未遂。伪造货币罪存在未遂形态,伪造货币行为是一个持续、复杂的行为过程,不能只看某个单一行为,而应综合考察,只有当行为与其危险性均达到相当程度,才能宣告犯罪既遂,对既未完成全部工序,伪造出的“半成品”也明显区别于真币且未进入流通领域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本文观点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成立伪造货币罪未遂,理由如下: (一)伪造货币罪是行为犯,应以行为的完成为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上认为犯罪既遂的形态一般分为结果犯、举动犯、行为犯和危险犯,危险犯又分为抽象的危险犯和具体的危险犯。就伪造货币罪而言,笔者认为其应属于行为犯,理由如下:1.本罪不是结果犯。《刑法》对伪造货币罪的罪状描述仅仅包括了实行行为,并没有要求行为人成立伪造货币罪要产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167fdd73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8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