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起源(读书笔记) 这篇文章,从史前文化阶段开始,探索人类文明发展的源流。从蒙昧时代到野蛮时代,从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时代变迁的动力何在?时代变迁的形式何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迁?都是作者探讨的主要话题。生产力的进步和经济生活状况的好转可以看作时代变迁的主要动力。家庭形式的变化、亲属制度的变化、氏族的形成与制度规则和国家的形成,都是经济作用的结果。经济上的变革,促进人类生活方式的变革,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最终社会的瓦解,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力的平等,普及的教育,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历程的终结,也需要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和社会物质极度丰富。 其中家庭形式和亲属制度,特别是群婚制度对人们的冲击比较大。按照现在人的观点,群婚制度是根本不能接受的。为什么在蒙昧时代能够被群体所接受呢?这里面是否说明了,人类源于动物,但是脱离不了动物特性,在个性上也是这样。如果不是生产力低下,人类应该和动物一样,不会屈服于任何压力之下,因为动物本性就是自私自利,人源于动物,所以人的特性就是自私自利,不会因为社会文明的进步而消失。 而且,不同的家庭形式对应着不同的亲属制度。正如摩尔根所说:“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反之,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只是把家庭经过一个长久时期所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庭已经根本变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根本的变化”。摩尔根认为,存在过一种原始的状态,那时部落内部盛行毫无限制的性关系。这就是原始社会阶段的群婚制。 从杂乱的性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发展了四种家庭形式,即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血缘家庭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关系;普那路亚家庭则排除了姊妹和兄弟之间相互的性关系。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由于群婚制度的限制,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则是确定的。这方面的因素是母系社会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最主要的丈夫”。在这个阶段上,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不过,多妻和偶尔的通奸则仍然是男子的权利。在这个阶段,氏族财产开始增加,财产继承权也在发生变化。随着财富的增加,财富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然而,当世系还是母权制度时,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度。“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专偶制家庭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它的目的就是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来确认子女将来的财产继承权。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生产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专偶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三种家庭形式所表现的进步,特征都在于妇女越来越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则没有被剥夺。三种家庭形式的产生,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使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特别地,专偶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男子之手,而且财富的传承必须传给男子的子女,因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专偶制”,以确定子女是男子所有。在作者看来家庭的形成,私有制的产生,国家的起源,都与社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制度的变化是经济发展的结果。生产力发展和随之引发的经济发展,都是引发社会各种因素变化的根本原因。马克思主义者所倡导的社会,也需要社会生产力作为基础保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474a2a313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c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