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 为认真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和《幼儿园食堂与幼儿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幼儿园及食堂,由于幼儿是特殊群体,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主要指幼儿园食堂和幼儿集体用餐(包括外出活动用餐)的卫生管理,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 二、成立组织机构: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三、幼儿园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1、幼儿园园长( )为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直接责任人,食堂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园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儿园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所有人员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2、所有人员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3、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幼儿用餐安全. 4、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幼儿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幼儿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幼儿园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园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幼儿园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6、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校领导、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A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 B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C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D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A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B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C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D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E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F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G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H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I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A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B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采购进给食堂的: C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采购进食堂的。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A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B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C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A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B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C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D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E不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的。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罚款,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幼儿园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教育局,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幼儿园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幼儿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幼儿园食堂与幼儿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4号令)和《学院食堂管理规定》等,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园长为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园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儿园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园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 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 后勤保障处在主管园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 幼儿园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幼儿用餐安全。 第五条 幼儿园以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幼儿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幼儿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园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幼儿园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园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5d592d287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8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