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品资料推荐…………………………………………………… 一、除法 1.整数除法的意义 1.1什么叫除法? 已知两个因数的积和其中一个因数,求另一个因数叫做除法。 两个因数的积叫做被除数。 其中一个因数叫做除数。 所求的另一个因数叫商。 例:50÷5=10 50是被除数 5是除数 10是商 1.2除法的意义 除法是乘法的逆运算。 2.有余数除法 2.1有余数除法 如果两个整数相除得不到整数商,那么被除数中最多含有的除数叫做不完全商,所余部分,即被除数减去不完全商与除数的乘积所得的差叫余数。 这种除法叫带余数除法或叫有余数除法。 例如:27÷4=6……3,读作27除以4等于6余3,其中6是不完全商,3是余数。 注意:在有余数的除法里,余数一定要比除数小。 2.2有余数除法的各部分的关系 在有余数的除法里,被除数等于除数与商相乘的积,再加上余数;除数等于被除数减去余数的差,再除以商。即:被除数=商×除数+余数,除数=(被除数-余数)÷商。 …………………………………………………………最新精品资料推荐……………………………………………………1 …………………………………………………………最新精品资料推荐…………………………………………………… 3.整数除法的运算法则 3.1表内除法 被除数和除数都是一位数,或者被除数是两位数,除数是一位数且商是一位数的除法,可以用乘法口诀直接求商。这样的除法叫表内除法。 第一章 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 自然人 机构、组织 国家 权利 义务 物 非物质财富 行为 人身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积极、消极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标准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总 论 内容 客体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 内容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事件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合法行为(等) 行为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 宪 法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人法 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 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适用范围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 公法和私法 …………………………………………………………最新精品资料推荐……………………………………………………2 …………………………………………………………最新精品资料推荐…………………………………………………… 会 必须书面!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协议 效力 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仲裁裁决 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普通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5)侵权行诉讼管辖 特殊管辖 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地域管辖 辖 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⑵港口作业纠纷;⑶继承遗产纠纷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形式 …………………………………………………………最新精品资料推荐……………………………………………………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871d59dad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