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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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办发〔20065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那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循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依照《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迁入本市市区人话柄行宏观调控下的户籍准入制度。

第三条西安市操纵人口机械增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负责全市调迁入本 市市区人口的政策研究和组织和谐,统一印制、发放和治理《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并实施检查监督。

第四条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凭《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 转手续。《准入证》由市人控办依照统一治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那么,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因婚嫁、收养迁入市区农业户口的人员凭有关材料向本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不核发《准入证》 第五条以下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控办申请办理《准入证》:(一)市区内的一般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一般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招生打算内录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学生;(二)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三)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迁入的专业技术人材和技术人材;(四)市区用人单位直接录(聘)用的非西安市生源一般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工学校毕业生;(五)投资纳税人员;(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含各部级公司)驻西安办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地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人员;(七)国家指令性打算安置的人员。

第六条凡符合《暂行规定》准入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应当依照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局和市人控办另行规定。

第七条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已婚人员随迁的打算外生育的子女须由申请人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生部门(或本市市级人口和计生部门 )出具的已缴纳社会抚育费的证明。 第八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规定条件的人员,和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的军队转业 干部,在本市暂无合法固定居处的,本人

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非农业集体户、或在本市的直系亲属处、或接收档案的人材交流效劳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待合法固定居处确信后,其本人和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未婚)子女和随其一起居住的父母的户口再迁往居住地派出所。

第九条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包括国税和地税在内。由税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企业法人或投资人同时在本市多个企业投资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 分摊企业已缴纳的各项税款能够归并计算。

第十条按《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申请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以缴纳大体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用人单位须为申请户口迁入人员提供市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和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大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

第十一条在《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已在本市持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税款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亦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适用《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第十三条全日制一般高等院校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凡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定聘招用协议或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都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全日制一般高等院校本科往届毕业生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参照《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未取第八条符合 《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条 件的人员,和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本市暂无合法固定居处的,本人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非农业集体户、或在本市的直系亲属处、或接收档案的人材交流效劳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待合法固定居处确信后,其本人和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和随其一起居住的父母的户口再迁往居住地派出所。得专业技术职称,但已在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第十四条全日制一般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须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户口迁入本市市区不受婚龄和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二)、(三)规定条件的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市区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七条《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一)所指的一般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包括被录用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工作的公事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规定的一般高等院校、一般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毕业两年内回本市的,向


市人事部门报到,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毕业在两年以上或肄业、退学、休学或其他缘故回本市的,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十八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本市的办事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来本市市区落户按《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处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市政发〔1998122号)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户口迁入人员的年龄按参加本市社会大体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第二十条《暂行规定》所称“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包括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区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外地政府驻本市市区办事机构非农业集体户口。 第二十一条《暂行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暂行规定》所称“未成年子女”,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1998722日以后诞生的子女,可按随父随母志愿的原那么,申请投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父(母)落户。父母离异的,可依照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决迁入其父或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暂行规定》所称“合法固定居处”,包括本人或夫妻一起通过购买、房改、同意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取得衡宇合法产权并持有《衡宇所有权证》的居处,直系亲属拥有衡宇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居处,租住属公有产权的衡宇并持有利用证明的居处。

第二十五条《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所称“2004-2020年西安城市整体计划确信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灞桥区范围内以建制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的小城镇”包括:斜口街办、雨金镇、相桥镇、关山镇、引镇街办、斗门街办、滦镇街办、东大街办、子午街办、马额镇、西泉镇、油槐镇、何寨镇、栎阳镇、交口镇、零口镇、北田镇、普化镇、焦岱镇、前卫镇、葛牌镇、鸣犊镇、马王街办、太乙宫街办、杜曲镇、大兆镇、王曲镇、狄寨镇。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准入证》违背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准入证》的,由市人控办建议其上级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和申请迁入市区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材料。凡违背规定条件,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合法手腕迁入市区落户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将当事人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3年内不得受理该单位迁入人员的落户申请。 第二十八条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辞:公安 户籍 人口细那么

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厅,西安戒备区,各人民集体 ,各新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

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区、县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3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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