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市政发[1999]178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11.22 【实施日期】1999.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 1999年11月22日) 一、 取消第一条“(即闭路电视,下同)”。 二、 增加下列内容作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行政区域有线电视台和由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站,以及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三、 将第三条作为第四条,并取消“(新城、碑林、莲湖区为音像管理站,下同)”。 1 / 2 四、 将第四条作为第五条,并修改为:“设置有线电视台,按广播电影电视部《有线电视管理规定》逐级报请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设置有线电视站及共用天线系统,应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局申请登记,并经市广播电视局核准发给许可证。”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f1b6fea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