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住房问题研究——以上海为例 【摘 要】:通过对上海市农民工住房现状的概述,总结出上海市农民工住房存在的问题,同时对上海市农民工住房的未来改革的方向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住房问题;居住状况 “宅者,人之本,人以宅为家”,良好的居住环境乃是愉快工作,幸福生活的前提。近年来,农民工的居住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上海市作为全国的金融经济中心,吸引了全国各地大量的农民工在此工作,根据1997年进行的流动人口调查结果,在上海市大约有300万暂住人口,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调查还表明,大约50万名流动人口在城市中已经居住3年以上,农民工的居住模式对于上海城市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那么,这些农民工在上海的居住状况是怎样的呢?生活环境如何?如何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在文章中将一一论述。 一、上海市农民工的居住现状 第一、上海市农民工主要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具有大分散,小集中的特点。1986年,住在城市中心(包括市中心区和其他建成区)和住在城市外围的流动人口数量大体相当。但随着持续的城市扩张和市中心区拆迁,目前上海市的外围区域已经成为接纳流动人口的主要区域(吴维平、王汉生, 2002)。城乡结合部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新区域,带来了大量的工作机会,加之此处以前多为农村,租房容易,房租也比较低,因此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的聚集。 第二、住房方式以租赁居住为主。由于城市的住房与户籍制度相挂钩,流动人口既不能购买经济房,也被排除在廉价房之外,无论是安居工程还是当地住房都只是针对本地城市居民而言的。虽然上海市放宽了流动人口进入的户籍政策,但是高昂的房价,形成了一道无形的壁垒,将那些微薄收入的农民工排斥在上海的门外。据上海市居住状况的调查表明,对于没有户籍的流动人口,租房仍然是他们最多的选择,有60%以上的流动人口选择租房住,其中租私房的又占到了将近50%。此外还有28、8%的农民工是住在单位提供的宿舍或者工棚里[1]。 第三、居住条件较差。同当地居民的居住条件相比,农民工的住房条件相对较差,上海市流动人口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8、1平方米,只有城市居民的三分之一,更多的农民工住在没有厨房和厕所的房屋里。由于上海市中心区域普遍拥挤,流动人口的住房条件可能与当地居民相差不大。但是郊区的流动人口,其居住条件要远远落后于当地居民,特别是供水,供气,厨房和厕所等的缺乏现象更为突出。在上海市居住状况调查中发现,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其居住质量大大退步了,住房面积减少了近3倍,住房质量也明显下降。 近几年,上海市农民工的住房条件虽然有所提高,但是与上海市当地居民相比较,仍然相差甚远。农民工的居住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容易引发他们的不 满情绪,容易激发矛盾,不仅不利于社会融合,更有可能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 二、改善农民工居住状况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如何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不可能在一时一下子解决,可以分为两大目标,近期的目标是要改善农民工的居住环境,使他们的居住条件有个较大的提高。远期目标是农民工住房应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使农民工市民化,促进社会融合,这同时也是城市化的最终目标。 上海市处在从近期目标向远期目标过渡的阶段,不仅仅是要继续提高农民工的住房条件,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改善住房条件来促进农民工的社会融合,使农民工市民化。作为国际性的大都市的上海,在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上应当走在全国的前列,给全国其他地区提供良好的经验。因此,以往许多学者提出的关于农民工住房的对策对上海来说已不具有实用性。比如将农民工吸纳入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范围的对策[2]。政府对本地居民的需求尚未能满足,如果扩大保障范围,无疑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况且大部分农民工都属于低收入人群,申请的条件如何界定?还有分行业,分层次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对策,农民工的流动性大,又如何能够分得清楚呢?再就是大多数学者都赞同的农民工公寓开发的对策,建立民工”公寓式”集中居住,便于管理[3]。在一些农民工住房条件很差,尚未能谈到市民化的地区,此法或许可行,但是对于上海来说,无疑没有什么太大的作用,不利于社会融合。 在解决农民工住房的问题上,上海市的眼光应当放得更远一些,可以考虑建立农民工住房公基金,既保障了农民工居住的合法权益,尊重了他们的自由选择权,又可以灵活处理不同行业的农民工对住房的需求。 第一、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可采取”低水平,多层次,全覆盖”的原则。首先要保证每个来沪从事正当行业的农民工都吸纳入住房公积金的体系。其次,为了减轻企业的财政负担,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金额在初期可以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以保证覆盖的全面性。同时,采取多层次的原则,对于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有不同层次的缴纳金额。 第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方面,可以采取与当地居民住房公积金相同方式。首先,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其次具有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再者具有专用性,即住房公积金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住房公积金可以纳入到上海市外来人口综合保险中,采取一卡通的方式,这样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性和重要性,又便于政府的管理。 第三、政府建立监督机制,对于那些没能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予以处罚和监督。 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的设立既可以改善当前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又可以为有能力的农民工将来买房减轻负担,同时还便于将来建立城乡统筹,全国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失为一种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良策。 参考文献 [1] 吴维平, 王汉生. 寄居大都市:京沪两地流动人口住房现状分析[J]. 社会学研究. 2002(第3期). [2]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课题组. 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策略[J]. 科学决策月刊. 2006. [3] 严晓东. 进城民工住房问题探讨[J]. 企业经济. 2007.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b49ffb2783e0912a3162a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