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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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本科各专业依据国家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年)》所列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年)》中可授予多门类学位的专业按照我院专业申报当年国家教育部批复的备案和审批结果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四年,下同)内学生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应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及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规定要求,初步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

(三)非英语类专业学生较好地掌握门外语,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公共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位外语要求。

.英语语种: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文科类专业学生达到分及以上,理工科类专业学生达到分及以上,艺体类专业学生达到分及以上。

.日语语种:学生取得全国大学日语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新三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俄语、德语、法语语种:取得全国大学俄语、德语、法语四级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参加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分及以上。

第四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毕业前未能解除者。 (三)毕业班学生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学业成绩未达到相关规定要求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补授

第五条 因平均学分绩点、毕业实践环节和学位外语成绩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次年(规定学制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重修相关课程或补作实践环节,如成绩达到相应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因平均学分绩点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申请重修相关课程有两种方式:一是返校跟随同专业班级重修课程,其成绩依据所跟班学习课程考核标准进行评定,且成绩不得低于分;二是不返校自学重修课程,其成绩依据所提供自学重修佐证材料和返校参加课程考试卷面成绩按各占进行评定,且成绩不得低于分。

自学重修佐证材料包括所重修课程指定教材每章节后的习题作业和篇该课程读书笔记(每篇不少于字)。

第七条 因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申请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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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环节必须返校跟随同专业班级补作,其成绩依据所跟班实践环节考核标准进行评定,且成绩不得低于分。

第八条 因学位外语成绩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不返校重修相应外语课程,其成绩直接采用所参加的全国公共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或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进行评定,且成绩不得低于学院规定的学位外语成绩要求。

第四章 学士学位破格授予

第九条 为鼓励创新,激励上进,毕业生在某一方面略低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在校期间如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训练、专业技能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可破格申请学士学位。

(一)“略低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是指:

.英语类专业全国公共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或英语专业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低于学院规定的成绩要求以内。

.学生应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且小于。

上述两类情况不能同时兼顾。若毕业生、两项要求均未达到相应标准,则不再考虑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二)“突出表现”是指:

.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为学院赢得重大荣誉,包括:省级及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课外科技社科类活动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团体奖取其中的主要贡献者;未设等级奖,按名次奖励的,取前三名)。

.参加科学研究及创新实践项目,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鉴定或获得专利授权。

.以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非旬刊、周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考取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能证书。

本章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仅适用于标准学制应届毕业生。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学院教学事务部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及其表现,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因满足第九条要求而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单独提交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院教学事务部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及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初步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委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的复审结果进行终审评议,并以票决方式决定学位授予与否。票决授予与否,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注销已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但经学院核实,毕业生可申请办理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格式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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