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时间:2023-01-23 16:23:14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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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来讲,国家与社会存在着诸多关系模式,而非简单的零和关系。有的学者归纳为五种:社会制衡国家、社会对抗国家、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社会参与国家、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16]而波兰社会学家奥索斯基则认为存在三种模式:集体理解的模式,即建立在传统习俗之上的社会生活;多元模式,它是由于相互作用的“自然法则”而获得的社会均衡,在遵循某些竞赛规则的情况下,是各个不协调的决策的结果;一元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决策规定社会生活,主要决策都由一个机构制定并且监督实施。奥索斯基认为,由此可以演绎出第四种模式,“第四种社会制度的概念——尽管旧式的自由主义者反对——是把社会生活的多元特征与合理的计划系统协调起来”[17]由此可见,不论是“五分法”还是“四分法”,皆包含“强国家-强社会”这一理想类型。事实上,西方国家的现实经验也印证了上述理论假说的正确性,并且表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确能够达致双赢的结局。[18]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革命型全能主义遗产的国度,将多元主义视为公民社会发展之道并希望最终实现“社会制约权力”的“弱国家-强社会”目标,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因而,打破国家与社会零和博弈的陈腐观念和寻找新的发展模式,具有非常珍贵的现实意义。就此,者赞同顾昕等人的观点,就中国的实际来说,在合作主义Corporatism也译为“法团主义”理念下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增权mutual empowerment并最终形成“强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格局,不失为一种合理而又可行的发展模式。[19]一方面,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仍然需要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在尊重社会独立性的前提下积极介入社会生活过程,对后者的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协调和引导,或者为它们创造适宜的活动条件和环境;另一方面,会的良性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实现需要社会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广阔的活动空间,并最终与国家形成“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当然,这样一种抽象的理论界说还需要一套技术性的操作方案与之相配套。就当前来说,改革现行的社团监管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使它们成为法治框架内各种公共物品和私人产品的有效提供者,乃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中的国家,并非一个权力不受限制而肆意横行的“利维坦”,而是指国家具有较强的能力,能够有效动员和汲取社会资源,进行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套用迈可?曼(Michael Mamn)对国家权力的区分,“强国家”是说国家拥有强大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而非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20]对“强国家”进行这样的界定,不仅可以避免国家为其滥用权力侵害公民而寻找借口,而且有助于国家提高相应的基础性能力(如汲取能力、调控能力和合法化能力)并免除“自由派”对强大国家能力的无端责难。



国家主要指政府,有时指领土和资源的总合。社会是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主要指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国家、集体、家庭和个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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