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呈阅、呈批及传阅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文件的呈批、呈阅及传阅行为,保证文件呈批、呈阅及传阅的严肃性、有序性和时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件的呈阅、传阅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承办。 第二章 文件呈阅 第三条 呈阅的文件包括: 一、省、市、县区领导部门的下发文件;外部企、事业单位的转发转送文件。 二、公司简报、会议纪要、会议简报。 三、公司及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或业务报告及其他需要领导审阅的文件。 四、各类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消息。 第四条 呈送领导审阅的文件应视其文种以规定的格式起草。 第五条 呈阅件起草者应对文件进行仔细校对和修改,杜绝语法和字词错误,完成后交综合管理部审核。对含有语句不顺或词不达意的呈阅件,综合管理部有权拒绝呈送,并要求起草者进行修改。 第六条 经审核无误的呈阅件,起草者须填写“呈阅件”(见附件1),再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将文件呈送领导。 第七条 呈阅件由文件名称、文号、眉首横线、阅件人、呈阅说明、末端横线、领导阅后意见栏、呈阅部门、承办人、电话等部分构成。文件名称、文号置于眉首横线之上,阅件人、呈阅说明置于眉首横线与末端横线之间的竖虚线左侧,领导阅后意见栏位于两横线之间竖虚线右侧。 第八条 文号包括部门代字和年代加序号。部门代字为: 评审部“评”;法律监管部:“法”字;计划财务部:“财”字;综合管理部:“综”字。 第九条 对领导审阅后的文件,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取回归档。如领导签署了批语或意见,则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人员传达,并督促落实。 第三章 文件呈批 第十条 部门或个人因重要工作或业务需要向领导请求行动指示时,需写“呈批件”(见附件2)。 第十一条 除文件名外,呈批件的构成与呈阅件相同。 第十二条 呈批件呈送程序与呈阅件相同。 第十三条 阅件领导应在呈批件上作出批示。 第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取回批件并向有关部门传达并督促落实。经领导批示的文件应及时归档。 第四章 文件传阅 第十五条 除第二章第三条应传阅的文件外,其它文件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传阅的文件方可传阅。 第十六条 文件的传阅范围由指示传阅的领导圈定,综合管理部负责承办。 第十七条 传阅的文件应附有文件传阅单(见附件3)。传阅人阅读完文件后,应在传阅单中的本人姓名上画圈或签名并注明阅读日期。 第十八条 文件传阅原则上应按文件传阅单中姓名的排列顺序进行。 第十九条 传阅人在阅读完文件后应及时将文件交还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传交下一位传阅人。 第二十条 传阅完毕后的文件由综合管理部收回归档。 第五编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修改时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bea455ea7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a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