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7.27 【实施日期】1998.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1998年7月27日)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第三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1 /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cdeccad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