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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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

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7]96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3 【实施日期】2017.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13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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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推动陕西社科强省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

省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省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90个,可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成果申报总量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评奖活动所需经费列入评奖当年省财政预算。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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