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差旅费、通讯费报销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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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差旅费、通讯费报销标准的规定



一、 总则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公司费用报销标准,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现制订差旅费、通讯费报销标准。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 项目 职务

总经理 部门经理 部门主管 其他员工 备注:

1、除总经理外,其他人员出差前需填写《出差计划表》,并提交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批,经审批的《出差计划表》作为为差旅费报销依据;

2、上述费用报销标准为上限标准,在标准内实行实报实销制,原则上不准超过标准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超标准报销。

3、如出差里程在200公里之内且当天往返,只有交通补贴及餐费补贴,如自备车辆报销加油费(按公里数计算)和停车过路费。 三、通讯费报销标准 职务 项目 通讯费

办公电话

住宿标准 长途交通标准 市内交通标准 餐费标准 80/ 40/ 40/ 30/

300/ 飞机、软卧、一等座 出租车、自备车 100/ 80/ 60/

硬卧、二等座

二等座 二等座

公交车、自备车 公交车、自备车 公交车、自备车

总经理 500/

部门经理 150/

部门主管 100/

其他员工 50/

当月部门事务另行

200/


备注:

1、通讯费为上限标准,在标准内实行实报实销;如当月出差添加累计超过10天,当月通讯费报销标准增加50元。

2、生产基地的工人和后勤人员不享受上述通讯费用报销标准。 四、附则

1、公司业务部销售人员相关标准另行规定;

2、差旅费应在发生当月报销,通讯费应在发生后次月内报销; 3、本规定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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