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基金管理公司1999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0.01.03 • 【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0]1号 • 【施行日期】2000.01.03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监会第三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9日)废止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基金管理公司 1999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0年1月3日 证监基金字〔2000〕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适应基金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现将基金管理公司1999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公司负责人要审核并签发年度报告。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必须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应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四、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一式三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并同时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 五、公司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各基金管理公司未及时报送相关报告,或所报的报告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对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或永久取消证券业务资格等处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d005970cf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