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法理社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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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法理社会的概念

礼俗社会是费孝通所著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的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其一,与之相对的是法理社会的概念。费孝通认为,礼俗社乡土社会的基本形态。

社会学里,我们常分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一种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用nnies 的话说,前者是Gemeinschaft, 后者是Gesellschaft; Durkheim的话说,前者是有机的团结后者是机械的团结,用我们自己的话说,前者是礼俗社会, 后者是法理社会。"

费孝通通过引述前人的理论,将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作为相对的概念介绍,将前者的的性质形容为没有具体目的有机团结

礼治-概述

礼治是礼俗社会维持社会稳定的主要秩序,其内容是建立在熟人社会之上的一套传统的、约定俗成的规则;而对其的服从则源于由教化得来的敬畏和认同感。

“礼治”-概念细解

通常的说法会划分人治法治:传统社会是人治,而现代社会是法治


费孝通则认为人治概念容易让人误解,似乎传统社会是个人按照自己主观意愿,随心所欲进行统治;而法治的实质是人依法而,其实也具有人的因素。因此,人治法治的划分并不准确。

于是,费孝通提出礼治的概念,以替代意义模糊的人治。他认为两治之别不在于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依据的规范的性质[”]如果说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则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 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

法制背后的力量是国家权力,维持礼治的却是传统,即社会所积累的经验。

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人为]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 所依据规范的性质

礼是社会公认的合式的行为规范"。值得一提的是,礼并非[]带有文明的或是慈善的的意思可以是杀人的、野蛮的 产生条件与局限性

行为规范的目的是在于配合人们的行为以完成社会的任务,社会的任务在于满足社会中各分子的生活需要。

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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