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关于补办毕业证明书的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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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补办毕业证明书的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教学[1993]12号)和河北省教育《关于下放补办高等教育学历证明书工作的通知》(冀教学处[2002]40号)精神,现将我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补办毕业证明书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毕业证书遗失后,不能补发,但可向学校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需补办毕业证明书者,由本人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应当具备如下材料:

(一)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核发毕业证明书登记表》 (二)加盖学校学籍管理或招生部门公章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复印件;

(三)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在校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四)省级以上日报刊登的,包括学校名称、专业名称、毕业年限、学历层次、姓名和毕业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的遗失声明。

以上材料齐全后方可办理毕业证明书,同时注销其原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证明书统一使用省教育厅提供的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校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编号规则为:编号共计12位,1-5位为学校代码,6-9位为补办年份,10-12位为补办顺序号。

三、每年1月份,由教务处统一到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四、毕业证明书是为丢失毕业证书的人员补办的与毕业证书享有同等效力的学历证明,可与原毕业证书等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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