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稿酬制度演变历程 1950年,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作出规定,稿酬在兼顾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为尊重著作家的权益,原则上不采取卖版权的办法。计算稿酬的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 1953年,出版社学习前苏联,采用按印数定额支付稿酬的方式,即按书稿不同性质和质量,规定千字稿酬金额,同时规定若干印数为一个付酬定额,印数为一个定额以内的付给作者一个定额的稿酬,两个定额以内的付给作者两个定额的稿酬,以此类推。 1958年,文化部颁发了《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 (草案)》,规定的稿酬标准是:著作稿每千字4元---15元,翻译稿为每千字3元一10元,以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相结合的方式取代了定额稿酬的方式。 1960年,中共中央批准了文化部党组、中国作协党组“关于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报告”,废除按印数付酬的版税制度,一律按作品的字数和质量付一次稿费,重印不再付酬,专业作者则由国家给予工资和福利待遇。 1966年,文化部提出全国报社、杂志社、出版社采取统一的稿酬标准,著作稿每千字为2—8元;翻译稿每千字为1—5元。但在“文革”中,则停止了向作者发放稿酬。 1977年,国家出版局恢复执行相当于文革前规定的稿酬标准,著作稿每千字2—7元,翻译稿每千字1—5元。 1980年,国家出版局制订“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对基本稿酬作了适当的提高,著作稿每千字提高到了3—10元,翻译稿每千字提高到 1—7元,同时恢复了印数稿酬,以按万册计算。 1984年,文化部颁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基本稿酬由1980年的每千字3—10元提高到6--20元,翻译稿酬由2—7元,提高到4—14元。印数稿酬也作了调整,如印50万册的书,作者所得的印数稿酬由原来相当于基本稿酬的50%上升到97%。 1990年,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对稿酬标准进行了调整,即在原稿酬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左右,印数稿酬也作了相应的提高,美术和摄影出版物也同样在原基础上提高50%左右。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过,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1992年,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颁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标准样式的通知”,通知所附的合同式样第9条规定可在三种付酬方式中进行选择。第一种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第二种是一次性付酬,第三种是版税。 1993年,国家版权局发布《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各报刊依《著作权法》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要向著作权人付酬,付酬标准为每千字10---25元。 1999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提出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100元,改编每千字10元-- 50元,汇编每千字3元--10元,翻译每千字20元--80元。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修订,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中国新闻出版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e45ec2f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