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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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宣传

1.安全生产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于安全生产法。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6.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8.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 9.从业人员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10.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


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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