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规规定、无不良行为记录及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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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规规定、无不良行为记录及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承诺书

广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作为本次征集的应征人,根据征集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在参加本次征集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若我公司虚假承诺,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征集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三、完全接受和满足本次征集的要求,如对征集要求有异议,已经在应征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征集要求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应征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征集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征集活动的行为。

五、参加本次征集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征集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六、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应征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七、我公司承诺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没有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情形,否则我公司本次应征中标作无效处理。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

承诺人(应征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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