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阳光司法”现代化】同国家现代化进程相一致,全面推进[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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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牌。在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新形势下,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将转移到有法必依或者说法律实施上来。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部门,应主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形势新任务,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全面推进“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职责。 一、提升理念,强化司法公开不是权力而是责任的法治意识 实行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原则、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司法公开制度是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我国第一部宪法即“54宪法”就明确规定了司法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此后,司法公开原则一直得到我国的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确认。应当说,实行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职责。另一方面,司法公开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司法公开,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权公开、规范、明确地行使,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 实行司法公开,是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本质体现。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是人民法院践行人民性要求,维护人民权益的关键,是取信于民的基本方法之一。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司法公开,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第一标准,自觉地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从源头上主动解决问题,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让老百姓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和司法的温暖。 实行司法公开,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实行司法公开,有利于密切法院审判组织与法官的关系,营造审判权、执行权内部阳光运作的良好氛围,使法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法院管理,最大限度地激发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凝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科学管理的水平;有利于密切法官与群众的关系,促使法官树立群众观点,增强群众工作能力,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水平和效率;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在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性意见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不断完善司法决策征求群众意见的各种机制,进一步推动司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提高司法公信力。 实行司法公开,是强化司法权监督制约、推进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举措。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监督的有效方式。实行司法公开,有利于解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健全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机关党务、审判管理、立案信访、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真正发挥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保障作用;有利于强化法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养成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习惯;有利于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减少或杜绝司法工作的随意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拓展范围,实现全过程、多渠道的司法公开 我国的司法公开,走过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既有赖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又关涉司法机制的完善;有来自传统观念的阻碍,又需要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不能停留在结果的公开,还要注重过程的公开,增强全方位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能只停留在单向发布,还要注重创立互动通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对话与交流,不断提升司法公开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拓展司法公开的范围。把积极主动采取公开透明的措施与不折不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就立案阶段而言,加强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窗口和纠纷分流平台,将收费标准、审判执行流程、工作职责、风险提示、司法救助、信访事项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推行预约立案、网上立案和语音导诉等制度,以简化的流程与信息化作业,为公众提供尊重、快速、便捷、温馨、和谐的便民诉讼服务。 加强民意沟通,提高法院工作透明度。为改变以往司法公开偏重单向发布缺乏互动的弊端,全省法院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拓宽沟通渠道,做到善察民意、善应民意、善导民意,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建立院、庭领导与网民对话机制,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加强正面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完善网络舆情研判应对机制,主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廉洁司法水平。坚持步子向外,走出去,请进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检察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切实提高廉洁水平,增强司法的公信力。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执行和涉诉信访工作,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范围。完善廉政监督员制度,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廉政监督员,开展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活动,自觉将法院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三、科技助推,提升司法公开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创新审判管理手段,支撑司法公开。传统的司法统计存在项目局限和时间滞后等问题,浙江法院实施电子审务的开发和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汇总涵盖审判执行各个节点的数据,建立起全省法院审判、执行两个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使得全省法院的审判执行情况在内部实现了全透明,为各级法院向党委、人大、政协汇报工作提供了更为准确、更为全面的情况,也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诉讼进程、诉讼结果打下了基础。 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弘扬法治精神。浙江法院全部建立门户网站,搭建了开放、互动、方便、快捷的现代化司法公开平台,公众通过法院网站可以及时便捷地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基本情况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指导性案例、重要研究成果等信息。 拓展电子审务,提升公开实效。全省所有审判法庭都已建成数字化法庭,实现了所有开放案件全程录音录像,做到“每案一光盘”,让公正“可定格”、“可再现”,既为促进庭审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增进司法透明提供了保障,也为保护法官、树立司法权威提供了技术支撑。 实现信息外联公开,共建“信用浙江”。法院的执行信息对于考察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浙江法院在积极推进与公安、金融、工商、国土、建设、电信等部门内网“点对点”执行查控机制建设的同时,还与信用中心联建共享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有力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推进司法公开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增强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保障,积极探索创新,继续胸怀坦荡地推进司法公开,真正实现“阳光司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温暖和优越性。 (作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本文责任编辑 卢子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04df3ec56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1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