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齿清晰的相对主义 相对主义,是一种认为观点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只有因立场不同、条件差异而相互对立的哲学学说。该学说主要应用在涉及道德准则的场合,因为在相对的思维模式下,价值观和理论学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相对主义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取决于争议的程度。 研究分析 一、知识与道德方面变动不定的条件应用在个别事物就成为一切事物的尺度,应用在社会特性与文明特性上,如在情况伦理、阶级、种族道德等亦成为其尺度。这些条件也许是心理学上的、也许是社会学或历史学上的。这些条件若随认识主体对目标的知识转变而改变,则此时的“真理”指一切有用的事物,如实用主义所主张;或指凡有助于生命适应环境的事物,如进化主义所强调的。 二、除了上述这些不同的条件之外,早有一种较广义的相对主义,认为人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获取普遍有效的知识,此有限的范围有下面的一些可能性:只局限于表面的层次(现象主义、康德的批判哲学);感觉与事件(感觉主义);经验到的可检证事物;只局限于个别事物本身,如唯名论所主张;或不提可知的层次,祇一味相对地探讨有关实在界的一些经验。 三、相对主义坚持真理是相对的,例如某事物对主体甲是真理,对主体乙就不是真理了,这显然违反了矛盾律。再者,固然所有知识和行为都受到主体的各种条件的限制,但一味强调这些条件才是真理标准,那是对于思想与存有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本质、附质、类比等混淆不清所致。此外,相对主义否定真理的普遍有效性,这是自相矛盾的说法,因为这种说法若是事实的话,则它本身就是“普遍有效的真理”了。 但是上面这一反驳实在太牵强。上面的反驳者,拿“违反矛盾律”来反驳“相对主义”其实根本是一个无力的反驳。因为在相对主义者看来,“矛盾律”本身也是相对的。(既然所有东西都是相对的,那“矛盾律”当然也是相对的。既然如此,何来“违反矛盾律”一说?)而以上的反驳者隐含了“矛盾律是绝对的”这一假设,所以这属于一种强词夺理的循环论证。 基本起源 相对主义起源于人文社会知识中的主观性和意识形态性质,而主观性和意识形态性质基本上是由人的社会存在决定的。 知识社会学取消不了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主观性,它只能展示主观性得以形成的条件和原因,将主观性嵌入适当的客观历史关联之中;知识社会学也无法改变人文社会科学的意识形态性质,它只能揭示知识与社会存在之间的隐蔽关系,使实质上起决定作用的社会过程从无意识变为意识,使深层的非理性冲动处于理性的了解和把握之下;知识社会学更不梦想彻底解决认识的“遮蔽”问题,它只能扩展人的眼界,增加理解知识的维度,为产生真实的洞见提供更充分的条件。这就是相关主义为人文社会科学所提供的客观性。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09d34b766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