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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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现对地质灾害的及时发现、快速预警、有效避灾和科学处置的主动减灾目标,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和应急处置制度,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和巡查,在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进行临灾预报和预警,指导群众进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自救,报矿部和组织应急队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应急抢险治理,全面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地质灾害监测

(一)查明地质灾害发育状况、分布规律及危害程度,确定纳入监测巡查范围的地质灾害点(易发区),编制监测巡查方案。

(二)明确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建立防灾责任制。

(三)确定群测群防监测员,请矿总工对监测员和防灾责任人进行地质灾害监测知识和防灾避险知识培训。

(四)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方案和隐患点(易发区)防灾预案,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建立各项防灾制度。

(五)指导监测员通过实时监测,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化发展情况,在出现灾害前兆时,进行临灾预报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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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档案、隐患点监测原始资料档案及隐患点巡查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地质灾害日常巡查

(一)每年的地质灾害巡查实行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的巡查制度。

(二)地质灾害巡查人员应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三)巡查工作要点主要是检查群测群防点的监测情况;危险性特别大的隐患点或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在汛期强降雨前均应加密巡查工作,巡查中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进行登记造册,落实防灾措施和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等。

第五条 灾情险情信息报送 (一)报送流程

防灾工作人员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报告时,立即报告矿长。 第六条 赶赴现场 (一)发生灾情时

发生灾情的,由本矿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灾情较复杂,成灾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报请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查勘。

(二)发生险情时

发生险情,由矿领导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人员转移范围,提供应急技术支撑。险情的威胁范围、转移人员等难以确定的,报请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赶赴现场。

第七条 现场处置 (一)先期处置 1.初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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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步划定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2)组织危险区内群众转移避让;

3)四是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4)在危险区主要通道安排人员值班,警戒交通。 (二)专业处置

1.按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后,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地质灾害灾情鉴定、成因调查、转移范围确定、提出处置监测建议等技术支撑工作,以及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应急专家到达现场后,应对灾险情现场和临时集中安置点进行全面踏勘,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的防灾工作人员向现场指挥部提交应急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应急监测方案。

3、应急调查报告应包括地质灾害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规模、主要致灾因素、威胁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拟转移人数、下一步应急处置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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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0c606f731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6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