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立—反质(张行健)(共90/15)—反立(袁嘉成)—正质—正驳(90)—反驳(胡继火)—正盘(60对60)—反盘(龚枭)—对辩(胡继火)(60)—小结(龚枭)(120)—自由辩—总结 谢谢主席。 在生活中,好心办错事或者歪打正着的行为屡见不鲜,可见动机与结果在很多时候并不是那么契合。我们今天讨论何者能够作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就是希望能够让善行和善心更好的统一,让更多的人弘扬善,摒弃恶。正本清源,动机是指推动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结果是指行为结束时所达到的状态。我们今天讨论行为善恶,更多的是道德的判断而非简单的法律问题。道德的终极标准是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维护每个人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站在社会的层面上来评判善恶。基于此,我方认为行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第一,从方法上讲,判断结果比动机更具操作性。标准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而动机作为一种主观的、内在的状态,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不可判断性。动机是行为主体在行为发生前产生的想法、念头,他停留在当事人的意识中,其他人只能通过其外在的行为来推测动机。但在现实情况中,我们往往很难把握一个人某种行为的真实动机。连真实动机都无法确定,又何谈以动机作为评价的标准呢?相反,结果却是实实在在、客观的、确定的。当我们要评价某个行为时,这一行为的结果必然已经产生,而且可以很容易的确定和把握。因此,用结果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更方便易行。 第二,从效果上讲,以结果评判善恶比动机更能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我们今天讨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目的并不仅仅是得出这个标准,还是用所得的标准来指导人们的行为。陈光标高调做慈善,我们姑且不讨论他的动机,单看结果,他这种行为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慈善的行列,为何不能说是一件善事?辛德勒为了赚钱而救犹太人,如果以动机来论他不能说在做善事,可因他的行为让数以千计的犹太人得以幸存,这种行为难道不值得提倡么?由于善的行为具有感染性,以结果作为标准,更容易让人朝着具体可感的目标努力,让整个社会朝着更加美好的方向发展。而如果以动机作为评价标准,那些作恶多端的人则会以心存善意为挡箭牌,导致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混乱。 综上所述,我方观点已然成立。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21dc3f85727a5e9846a61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