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收入实行两次分配的分配制度,第一次分配为业务分配,第二次分配为分红,为了鼓励律所人人积极开拓业务,人人节约成本,律所实行人人有分红的第二次分配制度。 第一次分配制度为:业务开发分配给业务开发人该笔业务收入的30%,业务承办分配给业务承办人该笔业务收入的40%,该笔业务收入剩余的30%分配给律所,律所公共资源开拓的案源和律所品牌带来的上门案源,该笔业务收入的业务开发费用分配给律所。 第二次分配制度为:律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费用、缴纳税收后的净利润,在提取公共积累之后的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点数计算分红。其中出资合伙人出资每股每年计1点,初级合伙人身份每年计3点,中级合伙人身份每年计6点,高级合伙人身份每年计10点,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年计1点,业务收入为个人在律所获取的业务开发收入以及业务承办的收入总和,每1万元计1点,律所总收入每100万元每年计1点分配给律所主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3547baabf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