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收入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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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收入分配制度



第一条 为使本所全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司法厅《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及本所章程,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伙人收入分配实行双层分配制度,即初步提成加年终二次分配方式,合伙人不发放工资。

第三条 本制度以下所称提成均为去掉律所所应缴纳的税费后的部分,个人的所得税由个人另行承担。

第四条 合伙人开拓的案源首先提取40%案源提成,其中包含案源开拓费用;

具体执行案件的合伙人律师提成为40%,如果无具体执行案件的合伙人仅由工薪律师独立办案的,此部分提成计入律所收入;

剩余的部分作为律所费用,每年年终去掉律所成本后还有剩余的为盈余,可以作为二次分配费用;

个别案件需要另行调整分配比例的,需要由合伙人申请(案源提供合伙人或执行案件的合伙人)经过合伙人会议决定另行确定比例;

第五条 每名合伙人至少保证年创收达到20万元以上,未达到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缴纳律所费用,即至少交给律所4万元费用; 如果某个合伙人连续两年均未能达到20万,则取消该合伙人两年的分红权利;三年连续平均达不到20万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均未达到20万以上的,将退出合伙人队伍。

第六条 工作律所组织沙龙、会议、网络、直接上门客户资源、


工薪律师开发等登记备案的客户资源均属于律所公共案源,由合伙人律师约请的客户除外。

律所的公共客户资源指派专门的合伙人或律师负责维护与开发; 律所公共案源,律所首先取得40%,具体执行案件的律师提成40%,维护客户律师提成20%

第七条 根据积分管理规定、个人的积分情况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确定年终二次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第八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加盖事务所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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