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化律所与传统律所的区别以及优势 公司化律所与传统律所最核心的区别在于公司化律所采取了一整套管理措施,改变了传统律所的粗犷管理模式,加强了对律所合伙人和律师的管理,使律所成为既有专业分工又能团队协作的整体,从而实现律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 一、管理模式不同 传统律所在管理上比较松散,其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律所主要由合伙人组成,没有提成律师。在这种模式下,合伙人各自带若干名律师或律师助理组成一个团队开展律师业务。对于这个团队的律师或律师助理的薪资主要由合伙人承担,故相关的聘任、薪资、解聘、奖惩事项等,主要由该合伙人个人决定和管理,律所一般不参与;而对于合伙人,则主要由合伙人会议进行管理。但现实中合伙人会议往往只对律所的成本分摊和收入分成等几项重大事项进行处理,对于合伙人的管理、业务开拓、合伙人分工协作等往往是空白。二是提成制律所,即执业律师挂靠在律所名下,挂靠律师办理案件,按照一定比例向律所交纳管理费,剩下的收入归律师自己所有。律所只是向提成律师提供办公场地和办公条件,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律师费提成,而对于提成律师如何拓展业务、如何办理业务等几乎不进行管理。 传统律所在管理架构上主要采取“律所主任—合伙人—律师”或“律所主任—提成律师”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下,律所主任成为管理的关键。但在现实中由于律所主任既要开拓案源、办理案件,又要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往往没有精力进行管理。故这种方式往往会造成两种极端,要么是律所主任大权独揽,律所成为“一言堂”,要么是律所主任无法管住,导致合伙人各自为政,管理较为混乱。 公司化律所借鉴现代公司治理制度,采取了一整套管理制度。基本管理模式为:律所合伙人会议为律所最高权力机构(类似公司的股东会),在合伙人会议下设律所管理委员会(类似公司的董事会),在管理委员会下设各个业务管理委员会,并根据律所情况设立诸如财务委员会、人力资源部门、考评委员会等部门。设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可以克服律所主任一人管理律所的弊端,依据类似民主集中制的议事规则对律所进行统一管理。律所的所有人员,包括合伙人都应当接受管理。统一进行人员招聘、统一对人员进行考评、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分配。 二、业务模式不同 传统律所在业务模式上往往采取单打独斗的方式,即一个合伙人往往要靠个人资源获得案源,在进行营销时也只能靠自身,做业务则主要是带着自己的团队进行,提成律师则更是靠自己进行。大多数律师由于生存压力,只要是案件大都会接手做,导致一个团队在有刑事案件时做刑事案件,有劳动法业务时做劳动法业务,有公司业务时做公司业务。由于传统律所与律师之间仅仅是分担成本和分成的关系,律所对于合伙人或提成律师在业务开拓、业务办理方面很少提供帮助。 但公司化律所则有两个方面存在显着不同: 一是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公司化律所强调专业分工,具有从事管理能力的合伙人经选举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专门从事律所相关事务管理,而不再从事具体律师业务办理;具有社会活动和市场开拓能力的合伙人则专门从事市场开拓和社会活动;在律所内部按照业务领域不同划分不同的业务部门。这种方式能够让律师专心钻研自己业务范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其成为专业化律师,可以极大地提高业务部门及其律师的执业水准。而对于重大复杂的跨专业法律事务,则可根据该法律事务所涉及的专业部门不同,让所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从而获得巨大的竞争优势。 二是律所整体进行品牌建设。公司化律所能够统一调配律所资源进行品牌建设,这种律所整体品牌建设让众多高端客户认可其专业能力和品牌,从而带来大量的案源。 三、分配模式不同 传统律所的分配体系相对比较简单。对于提成制律所,主要是收取提成律师的一定费用,用于办公成本支出,剩下的收入归提成律师所有。这是一种“高分配、低积累”的方式。由于律所本身资金有限,很难从整体层面进行 律所管理和品牌建设。 公司化律所与传统律所不同,其采取的是“低分配、高积累”的方式。公司化律所一般杜绝提成或提成比例非常低,主要以合伙人和律师的贡献为标准进行分配。由于不实行提成或提成比例很低,公司化律所一般都给合伙人和律师发放工资、提供社会保障,并在年终按照其贡献再进行分红或资金分配等。为了衡量其贡献,公司化律师一般都建立了一整套考评制度,并通过设立考评委员会负责具体考评。考评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是业务创收、案件办理效果、品牌建设等,不同的公司化律所还会根据该所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考评标准。 四、律所文化建设不同 传统律所在文化建设方面一般不太重视,但公司化律所则通常十分重视文化建设。这是因为打造一支富有战斗力的律师团队,打造世界一流的律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e8404f9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