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简答题(每题5分,共30分) 1、简述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异同。P15 2、简述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作用。 3、简述我国现行《刑法》对适用假释的条件规定。P280 4、简述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158 5、简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P224 6、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二、辨析题(每题5分,判断正误1分,简要说明理由4分,共30分) 1、国家强制是实现法的唯一要素。F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不是说国家强制是实现法的唯一要素,还包括道德、利益关系、社会压力等等。 2、依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F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3、遗嘱人立遗嘱以后,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其遗嘱继续有效。T 4、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国家之外,在一定条件和特定范围内,国际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T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是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体。 5、仓库保管员A出于对单位领导不满,蓄意纵火烧掉仓库,发泄私愤。当他把火点燃后,发现有人正向仓库走来,觉得事情有败露因而有被判罪的危险,随即将火熄灭。A的纵火行为构成犯罪中止。T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6、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T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 三、论述题(25分) 联系实际论述司法在依法治国中重要作用。P49-50 四、案例分析题(15分) 2002年10月,湖南省长沙市某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与安徽省合肥市某磨料磨具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从安徽公司购买一批砂轮,货款总额为4.5万元。合同约定,湖南公司收到货物后3个月内付款。同年12月9日,湖南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3个月后,安徽公司多次催要该笔货款,湖南公司均以经营困难,无力清偿为由拒绝支付。但安徽公司在催讨过程中得知,湖南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湖南汽修厂)欠湖南公司5.2万元货款尚未清偿,且履行期限已于2002年3月届满。于是安徽公司在2002年12月向安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汽修厂支付欠款4.5万元。法院支持了安徽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题: 1、法院支持安徽公司请求的依据是什么?支持安徽公司请求的依据是安徽公司有代位权 2、安徽公司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安徽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债权(4.5万元)为限,而不是湖南汽修厂欠湖南公司的5.2万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安徽公司行使此权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行使此权利的后果是:首先,湖南汽修厂直接向安徽公司清偿;其次,安徽公司和湖南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最终,湖南汽修厂和湖南公司的4.5万元的债务也消灭. 4、假如安徽公司的债务人是自然人赵元,他为了逃避债务要求其子赵亮暂缓支付其生活费,也不按期到单位领取退休金。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赵亮和赵元所在的单位偿还赵元的债务?为什么?不能.因为这两项债权都是专属于赵元人身的债权,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对之提起代位权诉讼. 5、本案中安徽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市有关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没有.应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即湖南省长沙市有关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6、安徽公司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应如何承担?差旅费由湖南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由湖南汽修厂承担.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361feda4a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