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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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按照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普通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今日为大家细心预备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盼望对大家有所帮忙!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立,准时妥当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根本丢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立做出重要奉献,应该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敬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立效劳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当安置、各得其所的原那么。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根本丢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根据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根本丢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给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合乎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挑选由国家供给终身。 第三章安置打算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打算,独自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根据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合乎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该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根本丢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根本丢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打算,由总顾问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离下达。 合乎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打算,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打算。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规定规范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按照本人伤病残状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详细补助规范和方法由总顾问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接管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赋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修理等支出。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打算,实行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根本住房补贴缺乏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根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根据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根据军队规定赋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年度安置打算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支配。住房补贴兑现方法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给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规范,根据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根据一般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造面积决定,中央财政根据规定规范赋予补助,缺乏局部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根据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缺乏购〔建〕房经费规范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规范补齐。 第六章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与根本医疗保险和采取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赋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方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管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责任查究 第二十一条军地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恪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仔细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赋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规定给不合乎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根据年度安置打算准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根据规定规范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规范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讨论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顿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四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根据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方法》〔[2021]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根本丢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根据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根本丢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方法》〔后发[2021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根本丢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根本丢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打算准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给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合乎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挑选由国家供给终身。 《规定》着眼国家经济社会进展形势,体现党和国家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心和高度重视,特地建设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按照本人伤病残状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大幅提高了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规范,明确伤病残退休军人根本住房补贴缺乏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根据军队规定赋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给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规范,根据安置地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决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缺乏局部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对接管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赋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修理等支出。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加大对伤病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的投入力度。 《规定》还建设了责任查究制度,明确了在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中违背政策规定应该受处处罚的五种情形,以及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理方法。 《规定》指出,伤病残军人为国家和军队建立作出重要奉献,应该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敬重、优待。妥当安置伤病残军人是地方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共同政治责任,要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立效劳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当安置、各得其所的原那么,扎实推进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学进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3f88b79aa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