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条 总 则 按照研究生院《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大〔2013〕7号),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商学院本学年度已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括专业学位)。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积极参加学院、学校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各项活动的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两条: 1、课程学习。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80分。 2、科学研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3、学科竞赛。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4、科研项目。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或者主持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贡献突出。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标准 参评的硕士研究生综合排名计分由以下四部分分数累加得出,若总分相同,以科研成绩平均分高者为先(成绩平均分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1、课程成绩分,在校期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分。 2、科研类,总分上不封顶。 (1)论文类。根据《扬州大学人文社科学术期刊榜》A类80分/篇,B类40分/篇,C类20分/篇,D类10分/篇,其他公开发表论文4分/篇(发表科研成果第一作者系数为1.0,两位作者按0.6,0.4系数分配,三人以上,第一作者系数为0.4,其余作者平均分配余下的0.6。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为学生视为第一作者,上不封顶)。 (2)项目类。主持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和校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分别加10分和4分。 (3)参加科研学术活动。报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研究生每举行一场学术报告加2分;每参加1场学校(院)专门组织的学术交流会议加0.2分。 3、社会工作分(封顶5分) (1)担任校、院研究生会主席职务,每学年加3分。 (2)担任班长、党支部书记、校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及部长;每学年加2分。 (3)担任支委、班委职务(包括党支部副书记、副班长)、院研究生会委员职务,每学年1分。 (4)担任(1)~~(3)项职务时间不足半年不予计分,不足一年分数减半。 (5)担任多个职务,只取所担任职务最高分,不得累加。 4、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加分 等级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院级 封顶分数 10 6 4 2 第1名 8 4 3 1.5 第2名 6 3 2 1 第3名 4 2 1 0.5 注:1.特等奖、一等奖视为第1名,二等奖视为第2名,三等奖视为第3名。单项奖视为三等奖。2.团体项目分数减半。 第六条 评选机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完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第七条 评选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对照评选条件,经导师同意,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2、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3、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公开答辩会,实行差额评选; 4、学院进行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 5、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二)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时间安排: 1、1月25日:发布本办法; 2、2月20日至2月24日:接受研究生申请; 3、2月25日至2月27日:学院初评; 4、2月27日:公布初评结果; 5、2月28日:举行公开答辩; 6、3月1日至3月5日:公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校纪处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489820e4b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