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检查情况表 被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序号 一 检查内容 (一)检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在保持法定登记条件方面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检查标准 1.《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 期限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2.司法鉴定机构某一鉴定类别鉴定人少于 3 人的;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 4.公务员、律师等人员违规担任司法鉴定人的 5.不符合《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 发通〔2011〕 323 号)配置要求的,特别是必备仪器设备、功能实验室、检测试剂盒的配置要求; 6.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没有按规定校准的; 7.应当取得但没有按要求取得实验室认可(CNAS)和资质认定(CMA)的。 8.司法鉴定机构超执业范围受理委托的; 9.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的; 10.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招揽业务的; 11.违规设点或委托其他中介公司(或个人)招揽业务的; 12.接收委托人以外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 13.未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做好接收鉴定材料过程记录的; 14.现场提取鉴定材料行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15.以司法鉴定机构名义开展所谓“隐私类”(个人委托并提供鉴定材料的)鉴定活动的。 存在问题 二 检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三 检视受理司法鉴定案件和提取、接收鉴定鉴材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四 检视司法鉴定案件办理过程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6.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 未安排二名鉴定人实施鉴定的; 17.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错误采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的; 18.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如实、实时记录鉴定过程并签名的; 19.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安排人员对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的; 20.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1.鉴定人不实际参与鉴定,仅在鉴定意见书签名的; 22.冒充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盖章的; 23.故意提高或降低伤残等级、调换鉴定材料或更改检验(化验)结果等手段做虚假鉴定的。 五 检视司法鉴定文书质量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24.鉴定书格式和内容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 25.鉴定书不按照规定签名、盖章的; 26.鉴定书存在逻辑冲突、明显错漏等质量问题的。 六 检视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方面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27.未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 号)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 28.未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十条要求,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 29.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制度、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30.违反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 号)规定,超标准收费的; 31.故意拆分鉴定项目重复收费的。 七 检视司法鉴定收费方面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八 检视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32.是否按照规定与聘用的司法鉴定人或助理签订劳动合同 33.是否为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购买社保和五险一金; 34.是否建立对司法鉴定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检查人(机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4d399ee0142a8956bec0975f46527d3250ca6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