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话石说 乡村医生行医常见违法要点及法律适用汇总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石话石说 乡村医生行医常见违法要点及法律适用汇总 一、乡村医生是否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其执业有什么限制? 1、“乡村医生”是行政法规明确界定的(具有执业限制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但乡村医生绝不是执业医师。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技术人员: 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所以: “乡村医生”属行政法规授权的特殊(执业条件有法定限制)医生执业资格,只能在注册地点村卫生室执业。 二、如果乡村医生在注册的村卫生室以外的诊所行医,如何适用法律处理? (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原则(同时具备): 1、取得乡村医生资质 2. 在村医疗机构内执业 3. 农村其它机构均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监管。 (二)乡村医生在农村与城市个体诊所内执业均为非医师行医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撤村改居,乡村医生怎么办? 卫生部连发三个批复,到底应当怎么办?各地适用不一,卫监注意根据医政是否继续予以注册来认定处理。[疑问]现在许多地区仍适用【2010】31号批复[尴尬] (一)《卫生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要求: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二)《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要求:“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国卫法制函〔2014〕314号)再次强调:对“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原卫生部先后于2004年4月和2010年1月作出《关于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和《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这两个批复精神完全一致。即:“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进行执业注册。 四、司法解释修改后,乡村医生在非村医疗机构执业能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乡村医生在非村医疗机构(如出租房,个体诊所等)执业,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各地司法实践不一致。 (一)认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律依据: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2.《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 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注意:法规关键 乡村医生是有执业条件限制的卫技人员(乡村医生不等于执业医师)只能在村医疗机构内执业。若在其它地点机构内执业,在行政处罚上应当依据《医疗机构菅理条例》和《医师法》处罚,若造成严重后果,当然可以认定涉嫌非法行医罪,依法移送。 (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被告人王万龙非法行医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万龙具有合法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且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因此不符合非法行医的主体要件,从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此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注意:此批复强调的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从事的乡村医疗机构活动,因此,若乡村医生在非村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批复并末排除可以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执法建议,由于法规在乡村医生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尚无明确规定,建议卫执法中,凡乡村医生在非村医疗机构执业造成严重后果者(或两次处罚后),先行以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移送,若公安不受理,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最大限度控制执法风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4f807085b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