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使用证明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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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住所



(经营场所)

该住所(经营场所)属 所有,同





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该住所(经营场所)属 经营性/住宅 用途。

镇(区)府、村(居)委会盖章







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并对该经营场所房屋安全承担责任。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

全体投资者承诺对该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承担责任。

投资人签字或盖章:



注:1、个体工商户、冠镇区名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直接以经营者、投资人的名义办理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

2、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5aefc01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