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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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人填写本表前请详细阅读背面的填写说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面积 平方米。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 所有,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取得方式为:

1、向房屋所有权人 □租赁 □借用

2、□转租赁 □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3、市场主体自有(注:无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方式123均需填写本栏)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

(方式2需填写本栏,其他方式无须填写)



证明单位盖章:

(方式3需填写本栏,其他方式无需填写)



日期:



1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表格填写说明及须知事项



1市场主体以自有房产为住所(经营场所)能够提供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无需填写本表;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无需填写本表。

2市场主体以自有房产为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提供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填写本表,勾选相应的取得方式,由使用单位(即市场主体,下同)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由“证明单位”盖章。“证明单位”指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为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3)市场主体以使用他人房产(军队房产除外)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填写本表,勾选相应的取得方式,其中属于向产权人租赁和借用的,由使用单位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提供租赁(或借用)协议;属于转租赁或转借用的,还需由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

4“兹有”之后空白处填写使用单位的全称;场所所有权人应填写全称;本表中填写的地址应与其他登记申请材料中的表述一致。

5)地址应当按省、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详细填写,做到详细、明确、规范;申请人无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应当另附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6)使用单位盖章(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栏中,属于变更的由使用单位盖章,属于新设企业的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栏中,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签字;为其他主体的,盖章。 7)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许可监管部门审批,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场所有禁止或限制规定的,市场主体应遵守相关规定。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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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a1aa5016bec0975f465e2e9.html